4.3 电池管理系统


4.3.1 电池管理系统应符合GB/T34131的规定,还应符合下列要求:
    a)具备电池过压保护、欠压保护、过流保护、短路保护、绝缘保护等电量保护功能,具备过温、可燃气体等非电量保护功能,发出分级告警信号或跳闸指令;
    b)具有与气体监测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接口,接收火灾预警及火灾探测信号,发出相关联动控制指令;
    c)电池簇并网时,应具有防孤岛、防环流等相应保护措施;
    d)必要时,具有将电池簇超温告警信号传输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。
4.3.2 每个电池模块的温度采集点数应不少于4个,且每个串联节点应至少设置1个温度采集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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